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法庭审理一起离婚诉讼案。被告李先生对原告张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意与张女士离婚。双方分歧焦点是4岁女儿张某某归谁抚养。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张某某且均放弃要求对方给付抚育费。张女士为了抚养女儿张某某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以证明张某某不是李先生亲生女。
张女士称,其与李先生2001年结婚,由于李先生的原因,婚后始终没有怀孕。2004年春节后,李先生外出务工,其怀孕于2004年6月,其间双方没有男女关系,直到其分娩时李先生才回家。法庭就张女士主张的事实向李先生核实,同时向李先生释明:李先生对亲子鉴定必须予以配合,如果鉴定结果张某某不是李先生亲生女,李先生应当承担因鉴定而发生的鉴定费用。李先生经过与其家人商量后,终于在法庭确认了张女士不是其亲生女,认可了张女士关于抚养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李先生以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了性关系并生育了孩子,现为了取得孩子抚养权又将这一事实公开,其精神由此受到了伤害为由向张女士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张女士表示,其在与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义务,与他人有了性关系并生育了孩子,而李先生平时对其生育的孩子张某某疼爱有加,其内心一直内疚,愿意与李先生协商给予李先生一定的精神补偿。
法院认为,李先生现已确认张某某不是其亲生女,法院对此应当认定,张某某应当由其生母张女士抚养。张女士在与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性行为伤害了李先生的感情,应当给予李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张某某由张女士扶养,张女士给予李先生精神损害赔偿6000 元。
